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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學位考試實施辦法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臨床藥學與藥物科技研究所

                  博士學位考試實施辦法

100年7月29日所務會議通過

100年9月2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除依80.3.1.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及共同注意事項外,另訂定本辦法。

二、博士班研究生經資格考及格,完成教育部及本博士班規定應修課程及論文外其論文符合下列任一要求,得於規定修業年限內,經學位考試委員會同意,提出申請學位考試之推薦。

1. 已有一篇論文以第一作者發表於影響指數(impact factor)大於5以上之國際期刊。

2. 已有二篇論文以第一作者發表於國際期刊(SCI 2000名以內)。

3. 提出博士論文經審核通過:博士論文之審核應由該生的指導教授召開學位委員會審閱該論文,該論文內容應達國際期刊可發表二篇之標準,並 填具評估意見,由召集人召開評估意見審閱會議通過者。

三、論文之撰寫必須於口試前一個月完成。論文之完整性必須經過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通過及推薦,始能參加口試。

四、學位考試包括論文發表及口試。口試應公開舉行,於一週前張貼公告。

五、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舉行重考, 重考以一次為限。

六、本辦法經所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