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學位考試實施辦法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臨床藥學與藥物科技研究所
博士學位考試實施辦法
100年7月29日所務會議通過
100年9月2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除依據80.3.1.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及共同注意事項外,另訂定本辦法。
二、博士班研究生經資格考試及格,完成教育部及本博士班規定應修課程及論文外,其論文符合下列任一要求,得於規定修業年限內,經學位考試委員會同意,提出申請學位考試之推薦。
1. 已有一篇論文以第一作者發表於影響指數(impact factor)大於5以上之國際期刊。
2. 已有二篇論文以第一作者發表於國際期刊(SCI 2000名以內)。
3. 提出博士論文經審核通過:博士論文之審核應由該生的指導教授召開學位委員會審閱該論文,該論文內容應達國際期刊可發表二篇之標準,並 填具評估意見,由召集人召開評估意見審閱會議通過者。
三、論文之撰寫必須於口試前一個月完成。論文之完整性必須經過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通過及推薦,始能參加口試。
四、學位考試包括論文發表及口試。口試應公開舉行,於一週前張貼公告。
五、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舉行重考, 重考以一次為限。
六、本辦法經所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